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反恐怖主义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的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三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制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计划、预案和措施,建立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指挥反恐怖主义的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做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开展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进行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基础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制定行业或者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码、开房退房时间等信息。
互联网住宿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房源信息包括住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并在房屋出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共享汽车等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查验,如实登记租车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信息、租赁时间等。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人员进行背景核查、资格认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应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成品油销售经营者应当对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单位、身份信息、通信方式和购买数量及用途等如实登记,录入相关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不得销售。
成品油销售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加油设备和区域,并对加油过程全程监督。散装汽油加油区域及其他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在网络平台进行筛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购买的特定物品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暂停对特定物品的网络服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确定特定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未粘贴登记标志的,不得使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批准闯入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重点目标等空域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整合有关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与反恐怖主义工作融合,构建大数据分析库,完善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收集、筛查、分析、存储,并及时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获得的涉及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以及查获的涉恐人员、物品、资金等相关信息,及时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情报信息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制度;依托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建立反恐怖主义信息报告员制度,对信息报告员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省级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对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工作职责等内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应对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制定包括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员安置等内容的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正在或者准备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大型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组织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三)对出入公路、水路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进行检查;
(四)暂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危险品等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和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安全防范;
(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前款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按照及时、必要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或者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交易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对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经营者未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单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未通过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有关信息或者未在机身上粘贴登记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是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客户购买特定物品可能用于制作危险物品而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